(2017)冀08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文阁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文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83号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练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义。被告:徐文阁。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文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