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白庚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婷,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网络传播民事纠纷案件根本不存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告住所地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昆明港都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