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玮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玮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465号罪犯朱玮成,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乌中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玮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8月5日。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对罪犯朱玮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朱玮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玮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8月、12月获得季度表扬三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罪犯朱玮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玮成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叶 春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