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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海鸿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太和建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鸿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鸿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59209525-X。法定代表人:龚伟,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唐立荣,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鸿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78797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2089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钦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