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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一伟、李庆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伟,李庆飞,杨鑫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单拟稿:王建伟书记员 :张梦玲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伟,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云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庆飞,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杨鑫三,曾用名杨阳,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王一伟与李庆飞、杨鑫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庆飞、杨鑫三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寿军审判员隋连成代理审判员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