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乘坐自己的HDXXXX货车先后两次在张承高速丰宁县大滩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上高速后,又使用黑出租车司机从承秦高速宽城收费站上道领取的高速通行卡在承秦高速板城收费站下高速这种倒卡诈骗的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诈骗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0305元。2、2016年7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乘坐自己的HDxxxx货车在张承高速丰宁县大滩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上高速后,又使用黑出租车司机从承朝高速双峰寺收费站上道领取的高速通行卡在承朝高速六沟收费站下高速,利用这种倒卡诈骗的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诈骗高速通行费人民币357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未做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乘坐自己的HDxxxx货车先后两次在张承高速丰宁县大滩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上高速后,又使用黑出租车司机从承秦高速宽城收费站上道领取的高速通行卡在承秦高速板城收费站下高速这种倒卡诈骗的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诈骗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0305元。2、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乘坐自己的HDXXXX货车在张承高速丰宁县大滩收费站领取高速通行卡上高速后,又使用黑出租车司机从承朝高速双峰寺收费站上道领取的高速通行卡在承朝高速六沟收费站下高速,利用这种倒卡诈骗的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诈骗高速通行费人民币3570元。综上,被告人共诈骗三次总金额为138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经高速收费系统核实,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6月9日,一辆货车两次在张承高速大滩收费站上高速,在承秦高速板城收费站下高速,通过倒换高速卡的方式共计逃缴高速通行费10305元的事实;2、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经高速收费系统核实,2016年6月24日一辆货车在张承高速大滩收费站上高速,在承朝高速六沟收费站下高速,通过倒换高速卡的方式逃缴高速通行费3570元的事实;3、证人王某(系被告人段某某雇佣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6、7月份期间我驾驶车主段某某半挂货车拉货,段某某跟车,段某某为了少交高速费找人倒卡逃费共计三次,这三次一共累计交了五、六百元的高速费,少交多少我不清楚,我只负责开车,倒卡没有给我好处费的事实;4、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其与段某某两人合伙为两辆大货车倒卡的事实;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夏天的时候,一个经常和我一起跑黑车的叫小强的人找我帮忙倒三张高速卡,说到时候每张给我100块钱好处费,后来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开自己的轿车在承秦高速宽城收费站连续领取三张高速卡,又按照小强说的把这三张高速卡放在宽城服务区的道边并用石头压上后,小强就开着一辆轿车拉着我从宽城板城收费站下了高速,然后我们又走下道回了宽城收费站外面,小强给了我三百块钱,这三张高速卡具体小强给了谁我不知道的事实;6、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交的过车记录、逃费单据、大货车取卡交卡清单和照片,证实2016年6月1日7点39分车牌号为冀HDxx**的大型货车在大滩收费站领取卡号为2778538237的高速卡。2016年6月1日18点13分冀HDxx**用卡号为0452624348的高速卡在板城站下高速,而读卡信息显示,卡号为0452624348的高速卡是车牌号为冀HGxx**的小轿车于2016年6月1日15点17分在宽城收费站(收费站号:163006)取得。2016年6月1日17点58分冀HGxx**用卡号为:3879542299的高速卡在板城站下高速,而读卡信息显示,卡号为3879542299的高速卡是车牌号为冀Hxxx**的小轿车于2016年6月1日15点59分在宽城收费站(收费站号:163006)取得。2016年6月8日15点7分冀HDxx**从大滩收费站领卡1333454956上高速,于2016年6月9日3点30分用卡号为1333295340的高速卡从板城收费站(收费站号:163007)下高速收费240元,但信息显示卡号为1333295340的高速卡是冀H2Fx**的小轿车于2016年6月8日20点48分从宽城收费站(收费站号:163006)取得。于此同时出入口图像结果查询单结果还显示车牌号为冀H2Fx**小轿车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20点31分,42分,50分在宽城收费站分别取得卡号为0597868523,2092520124,1333295340三张高速卡;7、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高速通行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车牌号为HGxxxx的小轿车为吉利美日牌,机动车所有人为王1。冀HD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是陕汽牌,所有人是段某某。车牌号为冀HGxx**的小轿车于分别2016年6月1日15点17分和16点1分在宽城收费站(收费站号:163006)取得卡号为0452624348和2938442261两张高速卡;8、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关于承德至秦皇岛高速公路承德段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1】37号的复印件《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集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39号的复印件,证实承秦高速的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及违反规该规定的罚则等内容;9、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证实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标准和计算公式;10、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两份,证书编号分别为:HYDD16-0140,HYDD16-0141,证实型号为GWB-30,出厂编号为1004031和1004023的弯板式称重器根据检定结果5级合格,准予做五级使用的事实。有效期至2017年3月17日;11、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证明两份,证实宽城收费站代码为1630006,板城收费站代码为1630007,大滩收费站代码为1650001,六沟收费站代码为1620003,双峰寺收费站代码为1620002;12、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河北省交通信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信息管理和结算中心冀交信管函【2016】11号关于对《请求挟制提供出具倒卡货车计重费额、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的函》的复函,证实冀HDxx**车辆2016年6月1日收费额为5010元,6月9日收费额为5745元;13、河北省德承朝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计费说明一份,证实冀HDxx**红色黄牌重型货车在2016年6月25日偷逃高速通行费为3570元;14、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计费说明一份,证实冀HDxx**红色黄牌重型货车与2016年6月1日和6月9日两次累计偷逃高速通行费用10305元;15、河北承德承朝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冀HDxx**车辆上道信息的说明一份,证实冀HDxx**货车,在我高速路段于2016年6月25日3时5分在六沟收费站(1620003)下道,信息显示于2016年6月24日21时54分在双峰寺收费站(1620002)上道。因为设备故障或上道车辆为悬挂车牌原因,系统显示入口车牌为“无车牌”。且由于时间过长,入口图像、录像信息未保存,导致事实证据无法提供;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抓获归案;17、办案说明,证实无法确定在承朝高速公路双峰寺收费站至六沟收费站一段帮被告人段某某倒卡逃费的小轿车的相关信息及涉案人员;18、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冀HDxx**车主段某某之父段某到河北承德承秦和承朝高速公路管理处按逃漏费车辆处理的相关规定主动补缴了车辆通行费,我处对车主此次行为表示谅解;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系成年人;20、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承认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倒换高速卡的方式为自己冀HDxx**的货车在承秦高速板城收费站逃了两次高速费,在承朝高速六沟收费站逃了一次高速费,三次共计逃费一万多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通过倒卡的方式少交高速费用13875元,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多次诈骗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管理秩序,应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即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本院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