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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红与被告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红,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43号原告李绍红,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孔令民,男,年龄不详。被告张亚荣,女,年龄不详。被告藏建明,男,年龄不详。原告李绍红与被告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绍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李绍红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