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红与被告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红,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43号原告李绍红,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孔令民,男,年龄不详。被告张亚荣,女,年龄不详。被告藏建明,男,年龄不详。原告李绍红与被告孔令民、张亚荣、藏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绍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李绍红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