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瑞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瑞龙,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瑞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董瑞龙将以王佳丽名义申报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私自截取并开通,同年3月12日董瑞龙持该卡到本市丛台区油漆厂路一门市通过POS机套现14960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将全部损失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刷卡记录、申某、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补卡记录、辨认笔录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瑞龙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退赔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瑞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