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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四强,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四强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科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