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学海、宋胜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学海,宋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学海,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蕲春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胜生,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蕲春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宋学海因与被上诉人宋胜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林,被上诉人宋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学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