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双牌县人民政府与蒋高龙督促程序案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牌县人民政府,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肖质彬,县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高龙,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蒋高龙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依据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湘1123民督42号支付令,于2016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履行给付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