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宪锋、张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锋,张彪,邹洪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宪锋,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被执行人:邹洪振,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洪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彪、张宪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洪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彪、张宪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