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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宪锋、张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锋,张彪,邹洪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宪锋,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被执行人:邹洪振,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洪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彪、张宪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洪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彪、张宪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