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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2年9月26号生,汉族,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81年8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6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