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司法局与被执行人眉县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司法局,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司法局。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眉县司法局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7818.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