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特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元香与王树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香,王树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1民特02号申请人:王元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王树庚,男。申请人王元香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树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元香以其兄长王树庚于2007年8月份因病外出后,已下落不明近十年之久,持华阁镇同兴村委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树庚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树庚,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北河村第八村民小组。与申请人王元香系兄妹关系,王树庚于2007年8月外出治病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树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之后,王树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树庚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王树庚仍无下落,应当宣���失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树庚为失踪人。本案受理费200元,由王元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