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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5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其会、王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其会,王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其会,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王金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前支付执行款515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72.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金锋在浙江中国建设银行台州玉环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95]内的存款人民币48045.16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中国银行玉环支行;帐号:36×××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