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中医院与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庆元、金良、王明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中医院,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庆元,金良,王明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03号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艳,该医院护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春,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矫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庆元,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金良,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临江西区。被告:王明辉,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诉被告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许庆元、被告金良、被告王明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中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张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