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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广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广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广生,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龙健,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广生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广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宋广生已预交),减半收取208元,由上诉人宋广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方审 判 员  陈亦和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