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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34号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继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