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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红诉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于红,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长寿街检察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娟,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孔庄行政村王庄村001号。本院在执行于红与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0月27日,向王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王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0月2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王娟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4月24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