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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长波与裴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波,裴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波,男,1964年2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裴国玉,男,1973年11月2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赵长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09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长波与被执行人裴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裴国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