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如东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案件在执行中,标的额较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8已依法将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1月25日以(2016)苏0623执912号案件将被执行人赵某某司法拘留10日。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25元和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2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