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大明道与罗浮路交口1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红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法定代表人:郭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案外人天津市造纸网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上诉人在该租赁车间内进行经营,后造天津市造纸网厂停水停电,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基于合同取得使用权情况下,帮助造天津市造纸网厂恶意诉讼。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之间为物权法律关系,不应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况且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上诉人继续占用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的损失问题系基于租赁合同,可以另案解决。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坐落于西青区××外玉门路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坐落天津市西青区××外玉门路房屋的产权人,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西青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855.75平方米。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原告于2003年9月30日取得该厂房所有权证。该厂房长期由案外人天津市造纸网厂实际使用,被告与案外人天津市造纸网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0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案外人将厂房的一部分(房屋产权证附图所示编号38和39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房屋为坐北朝南房屋大小共六间、坐南朝北房屋系车间。房内现有被告物品及设备。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对该厂房所在土地实施整理储备。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并返还原告,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任何权利给被告发放任何通知。另查: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造纸网厂同隶属于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为本案涉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将占用的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占用的房权证西青字第××号房屋产权证附图所示编号38和39的房屋(坐北朝南房屋大小共六间、坐南朝北房屋系车间)全部腾空并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上诉人主张其系因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屋,但经查,上诉人虽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现租赁合同已到期,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将占用的房屋腾空并交还被上诉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净鑫阿波罗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