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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彭运通、刘尔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运通,刘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彭运通,男,汉族,1961年4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刘尔涛,男,汉族,19657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6)冀0929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公告送达刘尔涛,上诉期十五天,自动履行期限为十天,故2017年4月12立案时自动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运通对(2016)冀0929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435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