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6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许艳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00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艳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8日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艳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苑子才、王某1(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徐艳华及刘泽东、刘玉强(均已判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平镇刘庄村加油站北侧附近的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阀门。同年8-9月间,被告人许艳华伙同王某2(已判刑)等人,使用两辆油罐车在上述地点多次盗放原油。其中,被告人许艳华参与三次,窃得原油约15吨,价值59000余元。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与王某2、齐某、殷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滨海新区港西街远景二村北面的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了阀门。后被告人许艳华与王某2在管线打眼处附近租赁场院,雇用殷某在租赁的场院内修筑储油池,通过管线进行连接,盗窃原油。2011年5-10月间,被告人许艳华参与二次,窃得原油10余吨,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许艳华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艳华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建��对被告人许艳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间量刑。被告人许艳华当庭表示认罪,但否认其参与了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阀门,称其仅参与了对窃得的原油的运输。经审理查明,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苑子才、王某1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徐艳华及刘泽东、刘玉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刘庄村加油站北侧附近的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阀门。同年8-9月间,被告人许艳华伙同王某2等人,使用两辆油罐车在上述地点多次盗放原油。其中,被告人许艳华参与三次,窃得原油约15吨,价值59000余元。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艳华与王子华等人在滨海新区港西街远景二村北面的输油管线上打眼、安装阀门后,被告人许艳华与王某2在管线打眼处附近租赁场院,雇用殷某在租赁场院修筑储油池,通过管线进行连接,盗窃原油。同年5-10月间,被��人许艳华在上述地点二次盗放原油,窃得原油10余吨,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许艳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范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与刘某2、刘某1、许艳华、王某1商量后,在太平镇刘庄村加油站北侧大港油田采油五厂51站对面公路西侧的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阀门后,用土进行了掩埋。8、9月份间,其又纠集王某2等人,在该处多次盗窃原油。2.同案犯王某2的供述证实,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刘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大港刘庄村加油站旁边的油田计量站附近的输油管线上盗放原油。参与人还有刘某2、许艳华、范某、王某1、李某等人,其共参与了5、6次,共计盗放了30多吨原油,盗放的原油都卖给了吕桥镇一个姓吕的人。此外,在2011年4、5月���11月间,其还与许艳华、齐某等人在远景二村桥头附近的采油五厂输油管线上打眼并连接管线,然后在事先租用好的院子里盗放过原油。3.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证实,2010年7、8月份,我与范某、许艳华、王某2、刘某2等人在大港太平镇刘庄加油站旁的计量站对过的采油五厂的管线上打眼盗过油。当天是范某给我打电话说出来吃个饭,在吃饭过程中范某提出想在刘庄附近西一联至南三站的输油管线上弄点油,我说那地方有摄像头和路灯不安全,范某说要是有巡逻的,就把车一扔,人就跑了,肯定没事,我就同意了。他们打完眼之后就开始盗窃原油了,每次偷完油,范某就在我家附近给我钱。2012年4月,我和许艳华、王某2商量在远景二村桥头的管线上打眼,他们在附近租了一个院子,在厂房内垒了两个油池子,将连接管线引到油池子里,白天放油,晚上把油拉走。后���,王某2和许艳华闹矛盾了,王某2又单独在旁边租了一个院子,自己找人偷油。4.同案犯刘某2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到10月间,我与范某、刘某1、许艳华、王某2、王某1在太平村刘庄加油站北边油田51站对面的公路西侧的输油管线上打的眼。王某1没有到现场,打眼时有刘某1、许艳华、范某,盗放原油时我们五个人都到现场了人。打眼之前,范某说和王某1说好了,打完眼后,刘某1找了一辆车,有一个4-5吨的罐、许艳华的车是一个2吨左右的罐。偷油时,刘某1那辆大罐车先装油,装满后许艳华的车再去装,两辆车的原油都卖到黄骅吕桥镇吕老四的收油点。5.同案犯齐某供述证实,其是许艳华的舅舅。2011年4、5月份,许艳华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大港远景二村附近看院子。在看院子的过程中,其发现许艳华、王某2等人在院子的屋内砌池子并连接管线盗��原油。在往外拉油时,其还帮助放哨。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日21时30分,大港油田采油五厂职工到远景二村兴济夹道南堤护堤时,挖掘机轧断了一个快速阀,造成了原油泄漏。2013年3月5日,通过对王某2坦白并指认的犯罪地点的检查,发现刘庄村加油站附近的原输油管线被打孔并安装了阀门。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与王某1正在巡逻时,调度室打电话说我们大港油田采油五厂南三站至西一联输油管线不正常,王某1独自下车进行巡查后,说有一辆车开到窦庄子村旁的厂子里去了。我开车到那个厂子,在院子里发现一辆油罐车。后对采油五厂南三站至西一联输油管线检查,发现输油管线被打孔并安装了阀门。8.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10月间,曾经收购过许艳华等人出售的原油。9.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安全环保科证明证实采油五厂南三站至西一联输油管线为正常使用的原油输送管线,管线被打孔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大面积环境污染等事故。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公司财务处出具原油价格证明证实,2010年8月原油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422元/吨,含税价格为4004元/吨。2010年9月原油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421元/吨,含税价格为4003元/吨。2011年5月原油销售不含税价格为5255元/吨,含税价格为6148元/吨。2011年10月原油销售不含税价格为4817元/吨,含税价格为5636元/吨。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艳华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手段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同案犯范某、刘某2、王某1、齐某的供述及证人吕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许艳华参与了在输油管线上安装阀门、窃取、销售原油的全部过程,故对被告人许艳华关于其仅参与了窃得原油运输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艳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马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世强附法律、法规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