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大鑫、周诒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鑫,周诒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鑫,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本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诒顺,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鑫与被执行人周诒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诒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大鑫货款96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诒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