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建生与柯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生,柯文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378号原告:吴建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柯文海,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吴建生与被告柯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建生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柯文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生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柯文海负担。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