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肖兴浓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浓,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934号原告肖兴浓,女,香港居民,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址香港西贡市。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山海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332378。法定代表人邱志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小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3576388730Q。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荆平,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令敏,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肖兴浓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通告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兴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兴浓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惠 奕审判员 封 文 智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微(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