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兴与吴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吴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811号原告:张兴,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吴笛,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与被告吴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