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胡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住所地保靖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胡汉生。委托代理人朱江涛。被执行人胡晓霞,女,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申请执行胡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晓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9274元及至借款偿还日止的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6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宿 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