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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敖海峰与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海峰,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敖海峰,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福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仲案字[2017]21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