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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来富、张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富,张秋生,姜传刚,吴丙涛,付德生,王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张秋生,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姜传刚,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执行人:吴丙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执行人:付德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晓勇,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张来富与姜传刚、张秋生、吴丙涛、付德生、王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田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传刚、张秋生、吴丙涛、付德生、王晓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来富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47987.14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