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邝某巧诉彭某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巧,彭某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565号原告:邝某巧,女,汉族。被告:彭某会,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某龙,彝良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邝某巧与被告彭某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巧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邝某巧负担。审判员 吕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元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