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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海强与西安明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强,西安明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强,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人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0********。被执行人西安明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北侧,未央路西侧海荣名城*期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00100355829。法定代表人陈万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海强与西安明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海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未陕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028.5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2028.5王海强,本案执行费380元被执行人西安明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未陕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