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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娄某某申请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某某,王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娄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铁民三终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崔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崔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案件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铁民三终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