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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48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48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苏骞,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铨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305执4861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