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文程、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程,陈玉霞,张洪山,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55号申请人:吴文程,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琪,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玉霞,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琪,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山,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徐静,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山,自然情况同上,系被告徐静丈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文程、陈玉霞与被申请人张洪山、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94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洪山名下位于被申请人张洪山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源里8号601室的房产,申请人吴文程、陈玉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洪山名下位于被申请人张洪山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源里8号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