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与樊宝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樊宝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273号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樊宝瑞,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平山区,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宝坤,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职业不详。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宝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本溪万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都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