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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百色百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百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百色百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解放街73号。法定代表人:何名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百色百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百色百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违约金3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本案执行费4443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将311490.50元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现被执行人田阳县饮食服务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