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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与徐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徐俊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690号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竹山县宝丰镇桂香路**号。登记号:42188094x42032311c2101。法定代表人:毛全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波,竹山县宝丰中心卫生院业务副院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自清,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综合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徐俊,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诉被告徐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