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明听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38号被执行人张明听,曾用名勇超,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前洼张庄行政村李庄***号。张明听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