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阵永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阵永,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49号原告王阵永,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赵辉,男,35岁,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阵永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阵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阵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阵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阵永负担。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