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和平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熊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8执352号申请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负责人:韩松强,经理。被执行人熊和平,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随县万和镇新城居委会*组。申请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申请执行熊和平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唐民一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与被告熊和平2008年1月30日签订的融资车辆承包合同书和融资车辆线路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合同;二、被告熊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追回车辆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州万和镇新城营业所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州万和镇新城营业所的存款10700元以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