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川银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华川银地投资有限公司,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川银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法定代表人:丁光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区某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川银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1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区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川银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083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区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区某某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李 耿代理审判员 杨 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