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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曲秀贤与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仁林,曲秀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6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代秀会,系肇事车辆所有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曲仁林,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曲秀贤,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曲仁林、曲秀贤与农安县公路客运责任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6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6A5**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代秀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代秀会的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6A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