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玉兰大街239号。法定代表人吴平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219室。法定代表人贾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988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606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两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七一西路的国用(2013)第130600006543号出让土地和国用第130600006462号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