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方传与被执行人胡万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传,胡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方传,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万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方传与被执行人胡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4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万宝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方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万宝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方传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460元、保全费4770元、执行费11060元。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万宝所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四期67室的房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胡万宝所有的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万宝所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四期6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