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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又香、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又香,黄卫东,白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28号申请人:徐又香,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卫东,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白桂英,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徐又香诉被告黄卫东、白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又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徐又香以其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1层A14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又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桂英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竹园竹园E栋5层502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6011068),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徐又香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1层A14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