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村敬升焊管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村敬升焊管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催5号申请人:周村敬升焊管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营者:陈升君,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厂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马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周村敬升焊管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XXXXX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XXXXX有限公司,付款行为XXXXX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村敬升焊管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树良审判员 骆永华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瑾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