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桂萍、龚贤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桂萍,龚贤香,龚桂庆,刘秀菊,龚金民,吴青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徐永潮,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龚桂萍,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贤香,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桂庆,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秀菊,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金民,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青荷,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桂萍、龚贤香、龚桂庆、刘秀菊、龚金民、吴青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